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六七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楊逸麒
         黃麗禎
  被   告 乙○○
        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戊○○、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戊○○、甲○○為附卡持有人,於民國八十
四年二月十四日向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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