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五四二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王香珍
鄭世賢 律師
被 告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台南縣○○鎮○○○段埤子頭小段二四八五地號土地(
重測前為埤子頭段六三二之五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係原告所有,被告丙○○、
乙○○、甲○○無任何權源,分別占用如附件複丈成果圖所示甲、乙、丙部分之
面積搭蓋二樓加強磚造房屋使用,爰本於所有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拆屋還地等情
;被告等則均以:原坐落台南縣○○鎮○○○段埤子頭小段六三二地號土地之全
體分別共有人 黃肚 、 黃文瑞 、 蘇春潺 於民國六十七年間同意以該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