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八號
  原   告 乙○○即台灣文筆國際貿易雜誌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所簽發,以萬通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下稱萬通商銀)為付
款人,發票日及票號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計新台幣(下同)五萬八千四百元之
支票一紙(下簡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
為理由退票而不獲支付,為此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被告則否認系爭支票之真正,辯稱:系爭支票發票人印文係偽造,印文
亦非伊所蓋用,票不是被告簽發的,其不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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