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44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44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竹簡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家駿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七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汪銘欽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手冊壹本、六合彩空白簽單壹本、樂透彩簽單貳張、空白簽單貳本、簽單貳拾捌張及現金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 彭李松妹 曾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判決確定,甫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乙○○○仍不知悔改,猶意圖營利,基於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賭博之單一集合犯意,自九十五年十二月間某日起,提供新竹縣○○鎮○○路○○號之「彭媽媽雜食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任組頭,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及「台灣大樂透」簽賭,先後多次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與其對立賭博財物,簽賭方式為由簽賭者以每注新臺幣(下同)八十元簽賭「二星」或「三星」,再以核對每星期
二、四由香港開獎之六合彩或臺灣發行每星期二、五開獎之大樂透號碼為準,簽中「二星」者可得五千六百元彩金,簽中「三星」者可得五萬元彩金,如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乙○○○所有,迄至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適甲○○(另以簡易判決處刑)甫以四百八十元向乙○○○下注六注,而與乙○○○對賭後,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彭李松妹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六合彩手冊一本、六合彩空白簽單一本、樂透彩簽單二張、空白簽單二本、簽單(聲請書誤載為帳單)二十八張,另扣得彭李松妹所有賭博犯罪所得之現金六佰元。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後段。
四、附記事項:被告應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前支付捐贈新台幣伍萬元予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被告已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完成支付捐贈,有竹東長春郵局郵政國內匯款收據影本一紙在卷可稽)。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秀子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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