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39號

原告 林春美

林美音

林于琴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 律師

被告 林哲南

林咏吟

林博堂

林昭香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 律師

被告 林敏生

陳惠絹

于莉

林宏盈

廖紀富美

簡淑貞

曾建興

曾雅玲

曾雅麗

曾明媛

曾明莉

曾富吉

曾森吉

曾茂吉

廖曾菊惠

曾菊榮

曾素榮

王木

王良雄

王安平

王水源

王秀琴

王秀麗

王秀嬌

林森杰

林森亮

魏阿茶

林居德

林淑卿

林妙姿

林森茂

林金霞

黃林金蘭

林綉紅

楊彩娥

李建和

李建銘

李明吉

李珠娥

廖孟津

李錫卿

李素禎

游景祥

游玉芳

李游玉眞

游玉珠

游玉宸

游玉霞

游琍安

游瑜欣

游素華

紀俊良 (即 紀清潭 之承受訴訟人)

紀俊豪 (即紀清潭之承受訴訟人)

紀夙娟 (即紀清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王良雄誤載為 王良維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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