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39號
原告 林春美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 律師
被告 林哲南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 律師
被告 林敏生
林 于莉
曾 簡淑貞
紀俊豪 (即紀清潭之承受訴訟人)
紀夙娟 (即紀清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王良雄誤載為 王良維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