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6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677號

原告 黃金清

被告 林祐威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85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1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臺北市政府環保局文山區興隆分隊(下稱興隆分隊)日班隊員,而原告於該隊中之綽號為「 木瓜 」。被告因認原告與同隊隊友自殺之事有關,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14時19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7樓之住處內,以暱稱「YO」進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在興隆分隊隊員共29人可共見共聞之「興隆日班」群組內,傳送「自己的錯承擔出來不要當縮頭烏龜」、「木箱你上次打了你應該出來說一聲道歉吧難道你要做縮頭烏龜」、「 木兄 應該要回答了吧難道你是說頭烏龜嗎?」、「做人不要硬老邁老啦」、「你不要一昧以老賣老...」、「木瓜兄咳死了一個人高不高信啊回答我的話啊...做了縮頭烏龜不敢講話辦理離職好了啦不然我每天會嘲笑你」、「 木瓜哥 你欺負別人你應該要說聲對不起啦...不要做個縮頭烏龜...不要在這個分得倚老賣老我還不敢耶」、「木兄上次修別人這一次為什麼步出來說話平常你仗勢欺人的這種態度為什麼到今天變成縮頭烏龜了」、「木瓜哥喜歡打人家應該要回答一下吧難道你要當收投烏龜啊」、「木瓜削好回答難道兄弟的人到最後有人死了做出縮頭烏龜從今天開始在上班你不要以為你是誰你就是一個縮頭烏龜敢做不敢單的人」等語,以上開文字辱罵原告,並傳遞原告害同事自殺之不實事項,貶損原告之人格及名譽,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得心證的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再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

㈡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共同對原告前揭公然侮辱之侵權行為,而涉犯刑事公然侮辱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後,業經本院判處被告罰金1萬5,000元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對於原告為前述侵權行為,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原告負賠償責任。本院衡諸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方式、所造成原告名譽及身體損害及其程度、侵權行為情況、兩造學歷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1萬5,000元為妥適,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不另准駁。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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