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李建頤 被告 周之葦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年度交易字第六一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楊坤樵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