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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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475號聲請人 洪錦丕 相對人 洪大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案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1年8月3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9月6日送達於本人,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已發生送達效力。
三、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美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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