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7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7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7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銘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6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銘鑫犯漏逸氣體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張銘鑫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任意漏逸瓦斯對於鄰居生命、身體、財產之危害甚大,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7條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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