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立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立偉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立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誤載為「99年6月15日」,應更正為「99年3月15日」,最後事實審案號欄誤載為「100年度簡字第6785號」,應更正為「10
0年度簡字第6795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鄭立偉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