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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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4號上訴人諾貝爾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壽國際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34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