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49號原告 陳麗鳳 被告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第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4)之土地,暨其上同地段601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1段6之
1號5樓)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前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又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現值,經依原告提出之交易市價資料約為每坪新台幣30萬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61萬3000元【計算式:〈85.65+8.57+0.7=94.92〉平方公尺×0.3025=28.71坪(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28.71坪×30萬元=861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6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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