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0號
原告台北縣淡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李祿
送達代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