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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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載「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事實及理由欄二內漏載法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應予補充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載「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事實及理由欄二內漏載法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應予補充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