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1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被告丁○○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