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F○○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四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F○○連續偽造印文,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偽造於如附表四所示南投縣民和合作社場產銷班參加夏季蔬菜契作名冊(八十三年、八十四年)之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F○○自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六月間起,擔任南投縣水里鄉民和合作農場(以下簡稱民和農場)之場長,負責該農場蔬菜種植、運銷業務及對外之代表,係從事於農場業務之人。緣民和農場自七十六年間起,參加行政院農委會所提出之「夏季蔬菜契作保價運銷計劃」,依該計劃規定,係先由各果菜公司或市場邀請有關縣市政府暨省級農民團體遴選參加契作農民團體列表(其所遴選之農民團體,必須具備場員及其家屬在業務轄區內所生產之蔬菜,其品種及品質適合市場消費
需要之條件),送前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備查並向「夏季蔬菜保證基金」運用管理委員會報告,再由各果菜公司或市場邀請有關縣市政府暨省級農民團體及指定參加契作之鄉鎮農民團體共同商訂契作供應蔬菜種類、品種、供貨數量及供貨時期,經雙方同意後送前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備查後辦理契約,而參加契作之農民團體均應將當年參加契作之場員名冊(名冊按菜種別分班編列,每班並註明班長、幹事、評級員,即「參加夏季蔬菜契作名冊」)一式二份,送南投縣政府備查,由南投縣政府彙製契作統計表送前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統計,參加之場員即可享有價差補貼之權益,而非契作場員者,則無此權益,故如有蔬菜係由轄區內非契作場員直接生產供應者,則會被取消保價並追回補貼款。F○○於受託辦理上開業務時,基於概括犯意,先於八十三年間,明知 鄭來福李政光饒萬忠張建成張進福黃金定陳明鉅劉遵令彭朝壤陳武郎全炳南幸坑海幸朝聰 及其父、 吳石城 、( 鐘德土 係編號一六一之場員,公訴人誤認為非場員)、 鄭來發 、戊○○(公訴人誤載為 劉永平 )、 施進益陳阿省陳阿萬黃坤溪 、(以下均為公訴人漏列者) 彭阿雲 、E○○、辛○○、 李政德田興光金國賓李聖傑高文煌林松茂 、A○○等人均非民和農場之場員﹔於八十四年間,明知饒萬忠、張進福、彭朝壤(公訴人誤載為 彭明壤 )、陳武郎、幸坑海、吳石城、陳阿省、辛○○、亥○林、 魏鶴熔 、張建成、 黃永山黃文卿黃阿順石進龍吳國明劉鑫福 (公訴人重複列入二次)、 全甘霞 、(以下均為公訴人漏列者) 黃福生洪勇吉劉武雄黃碧珠王信安王英侯 、張建成等人,均非民和農場之場員,竟同意讓彼等以場員之身分加入夏季蔬菜契作,並先後於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在南投縣○里鄉○○街○○○號益文刻印鎖匙行,偽刻印章三十七枚﹔於八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在南投縣○里鄉○○村○○街○○號建美印舖,偽刻印章三枚﹔於八十四年五月五日,在南投縣○里鄉○○村○○街○○號建美印舖,偽刻印章十七枚﹔以及在不詳時地,偽刻印章十一枚,合計有 陳永來 等人之印章六十八枚(公訴人誤認僅有六十六枚),並將該等印章交付不知情之E○○(另經不起訴處分),利用E○○連續將該等印章蓋用於「參加夏季蔬菜契作名冊」上,而偽造陳永來等六十八人(詳如附表一)之印文,且將上開非場員名字,以場員之身分列入,而連續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場員名冊,於每年六月一日實施日期前送南投縣政府備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陳永來等六十八人及「夏季蔬菜保證基金」核發補貼款之正確性。在各場員依約供應蔬菜且交易完畢後,各果菜市場按每週計算民和農場共同運銷部分每一菜種之總平均價格,而在平均價格低於當月所訂定之保價價格基準時,依據民和農場之供應菜種、供應目標、實際供應數量、實供率、平均銷售價格、補貼單價、補貼金額等計算價差補貼金額,送臺灣省農會核撥補貼款,臺灣省農會因此於八十三年間核撥補貼款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五萬六千五百七十元,於八十四年間核撥補貼款三十一萬一千四百元予民和農場,由會計E○○據以製作「辦理夏季蔬菜契作共同運銷價差補貼款結算明細表」、「活期存款入款通知書」,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依據上開非場員各人所提供之菜種重量核發補貼款予陳武郎等非場員(詳如附表二)﹔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核發補貼款予亥○林等非場員(詳如附表三)。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之被告F○○固坦承有未經本人同意,而在南投縣水里鄉刻印章用以造契作名冊之用,一次係其所為,一次係會計小姐所為,且有發放補貼款予非場員之情形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等犯行,辯稱:民和農場與台北果菜公司簽訂契作契約後,即依規定每年調查願參加該契作計劃之農民,並據以製作契作名冊,受該等農民委託代刻印章,並蓋於契作名冊上,依規定送南投縣政府備查,其並未受委託處理公務,亦未辦理申請價差補貼款事宜,而補貼款之核發,係由果菜公司按每週計算總平均價格及供應菜種、數量與保證價格及供應目標、實供率比較後,核計補貼單價、金額等送台灣省農會核撥補貼款,並非其所申請核發,且其收蔬菜並未區分場員或非場員,只要有農民送來,其均會接受,對於場員、非場員、契作員其均幫忙運銷,凡是有參加者均會領到補助款,但未提供蔬菜者則無法領取,刻印章之憑證其有給未○○等人看過,其並未違法云云。然查右揭事實,業據同案被告 黃學水 (另經不起訴處分)在南投縣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同案被告E○○(另經不起訴處分)在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民和農場理事辰○○、前臺灣省農會專員賴昭應在南投縣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述﹔民和農場場員林金清在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時供述﹔前民和農場常務監事未○○、前民和農場理監事丁○○、前民和農場理事C○○、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組長 謝坤全 在檢察官偵查中供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八十五年南投縣民和合作農場場員名冊、夏季蔬菜契作保價運銷計畫各一本、南投縣民和合作社場產銷班參加夏季蔬菜契作名冊(八十三年)、南投縣民和合作社場產銷班參加夏季蔬菜契作名冊(八十四年)各一件、八十一年至八十五年間南投縣民和合作農場辦理夏季蔬菜契作保價運銷價差補貼款明細表、南投縣民和農場八十三年度契作明細表(內件包含:該農場83.11.03活期存款入款通知書、夏季蔬菜價差補貼款明細、辦理夏季蔬菜契作共同運銷價差補貼款結算明細表等)、南投縣民和農場八十四年度契作明細表(內件包含:該農場84.11.25活期存款入款通知書、夏季蔬菜契作款、辦理夏季蔬菜契作共同運銷價差補貼款結算明細表等)各一份、水里鄉農會帳戶:民和合作農場果菜部、帳號:00000000000000戶頭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年資金往來記錄表影本一份、現金支出傳票影本、什支表影本、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各三張附卷可稽。再按參加「夏季蔬菜契作保價運銷計劃」之契作農民團體,應具備「場員(包括家屬)在業務轄區內所生產之蔬菜,且其品種及品質適合市場消費需要」之條件,且所供應之蔬菜經發現證實有「轄區內非契作農民直接生產供應者」,則取消其保價並追回補助款,非場員不得參加契作,亦不可獲得價差補貼,而場員家屬所生產之蔬菜,則得以場員之名義供應,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八九)農中字第八九一O二二四二二號函在卷可稽,參以被告自承其收受蔬菜並未區分場員或非場員等語,於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時陳稱:按規定非農場契作場員繳交蔬菜者,不可領取價差補貼款等語,及民和農場之場員僅有一百七十餘名(有場員名冊可查),被告又係自八十一年起擔任場長,並無難以辨認參加契作者是否場員之處,乃其竟讓多名非場員參加契作,自不能諉為不知,其辯解並不足採。又辯護人雖以如附表一所示陳永來等人,有提出切結書承認曾委託民和農場代刻及使用印章以製作契作名冊,而辯稱被告所為,尚不構成偽造印章、印文罪名等語,然按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若無權之人冒用本人名義偽造印章及印文,即應成立偽造印章、印文之罪,不因被冒名之本人事後追認,即可解免其偽造文書之罪責,且被告未經本人同意偽刻印章,除用以製作契作名冊外,亦有遭被告挪作其他用途之風險,自不能以被告僅用以製作契作名冊,即認其所為並不構成偽造印章印文罪,是辯護人上開辯解,亦不足採。從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F○○明知鄭來福等人均非民和農場之場員,竟同意讓彼等以場員之身分加入夏季蔬菜契作,並未經陳永來等人之同意,偽刻彼等之印章共六十八枚,並將該等印章交付不知情之會計,利用會計將該等印章蓋用於「參加夏季蔬菜契作名冊」上,而偽造陳永來等六十八人之印文,且將該等非場員名字,以場員之身分列入,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場員名冊,於每年實施日期前送南投縣政府備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陳永來等六十八人及「夏季蔬菜保證基金」核發補貼款之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文罪。其利用不知情之會計E○○犯罪,為間接正犯。被告分四次偽刻印章,每次同時偽刻多名被害人印章,而在製作契作名冊時,又同時偽造多名被害人印文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分別以偽造印章、印文論處。被告偽造印章後,進而偽造印文,因偽造印章為偽造印文之預備行為,偽造印章之行為被偽造印文之行為所吸收,僅成立偽造印文罪。被告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其先後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偽造印文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偽造印文與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印文罪。再公訴人雖僅起訴被告將鄭來福、 陳阿雀 等非場員列入契作名冊及偽造印文等犯行,而漏未起訴其餘非場員部分之犯行,惟該未經起訴之事實部分,既與起訴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即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爰審酌被告之犯罪之動機係為便利當地農民、目的尚非不當、但為自己行事之便利而偽造印章,其數量非少、所生之潛在危害不小及其犯罪後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F○○利用不知情之E○○在如附表四「參加夏季蔬菜契作名冊」中,所偽造之陳永來等人之印文多枚,均為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偽刻之陳永來等人之印章六十八枚,未經扣案,而該等印章又已於八十八年六月九日遭竊(有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八十八年八月九日(88)投法愛第八八O九一七號函可參),顯已滅失而不存在,尚毋庸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F○○係民和農場之場長,負責該農場業務,係從事於農場業務之人,民和農場自七十六年間起,參加行政院農委會所提出之「夏季蔬菜契作保價運銷計劃」,被告係受上開公務機關委託承辦該項公務之人,竟基於概括之圖利犯意,於八十三年及八十四年間,受託辦理上開公務時,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鄭來福,及如附表三所示之饒萬忠等人,均屬非場員,為圖利上開非場員,連續於八十三、四年間,偽造該非場員之名冊,向臺灣省農會聲請發給價差補貼款,致管理機關臺灣省農會如數給付之,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條後段之罪嫌等語。然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所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係謂其所委託承辦者,必為該機關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受任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利主體之身分,於其受任之範圍內行使行政主體之權力而言,亦即,必以所委任者為該機關權力範圍內之公務,或受任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力主體之身分,於其受任範圍內得行使行政主體之權力者為限;至若僅受公務機關私經濟行為之民事上委任,或其他民事契約所發生之私法上權義關係,因所委任者並非機關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受任之人亦不因而享有公法上之權力,尚不能謂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一二四、二二七三號、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九O一號判決)。查依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所定之「夏季蔬菜契作保價運銷計畫」第一點規定:「實施目的:為促進共同運銷發展,推動專業化生產與秩序運銷,建立分級包裝制度,確保農民合理收益,並掌握夏季蔬菜貨源以穩定供需」﹔第三點規定:「實施內容:㈣契作實施步驟:1.契作核配原則與契約簽訂:⑴由各果菜公司(市場)邀請有關縣、市政府暨省級農民團體遴選參加契作農民團體列表送省農林廳備查並向基金委員會報告。⑵由各果菜公司(市場)邀請有關縣、市政府暨省級農民團體及指定參加契作之鄉鎮農民團體共同商訂契作供應蔬菜種類、品種、供貨數量及供貨時期,經雙方同意後送省農林廳備查後辦理契約。⑶農民團體應將當年參加契作之會(社、場)員名冊(已送農林廳登記有案之產銷班)一式二份送當地縣市政府備查,並由縣市政府彙製契作統計表送農林廳統計。」,由上開規定可知,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擬定上開計劃之目的,乃在於輔助市場供需及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故農林廳與縣市政府均係立於輔導者之立場,而各參加契作之農民團體,係經由果菜公司邀請縣市政府及省級農民團體所遴選產生,再共同商訂契作供應契約。因此,民和農場充其量僅與屬公務機關之縣市政府及非公務機關之果菜公司成立民事契約,而屬私法上權義關係,民和農場之承辦人員並不因該契作供應契約而享有任何公法上之權力,依上說明,自不能謂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而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相繩,是公訴人指稱被告F○○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部分,尚有誤會,被告被訴此部分之罪名不能成立,然此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公訴人認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公訴人以被告偽造非場員名冊,而認被告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查依卷附「夏季蔬菜契作保價運銷計畫」雖稱:「農民團體應將當年參加契作之場員名冊(詳如附表四)一式二份送當地縣市政府備查」等字句,惟核該計畫所稱之場員名冊,依計畫內附表四之記載,即係指「參加夏季蔬菜契作名冊」,亦即,該場員名冊即係契作名冊,故公訴人認除被告業務上所登載不實之契作名冊外,尚有偽造之非場員名冊,自有誤會,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有何非場員名冊,被告此部分被訴之罪名不能證明,然此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公訴人認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耀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陳永來、 黃天福江平順林武中吳看曾俊卿謝英仕陳錦春陳有能林漢武林漢鐘 、黃學水、 徐兆福黃金云蔡周演胡永義黃金和胡同義顧雲智邱坤參王金山 、劉武雄、 黃金清黃政義陳永上林春田 、陳阿省、 陳萬枝許信和張隆興林信福 、鐘德土、林金清、 林正 壹、 顧朝國黃新和 (以上諸人均於事後有簽切結書)、子○○、亥○、宙○○、玄○○、黃○○、A○○、B○○、C○○、D○○、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天○○、地○○、宇○○。
附表二:
┌───┬───────────────────────────┬───┐│非場員│供貨日期(八十三年)及補貼金額(新臺幣)│總金額││├───┬───┬───┬───┬───┬───┬───┼───┤││7/19│7/24│7/26│7/30│7/31│10月第│10月第│││││││││一週│二週││├───┼───┼───┼───┼───┼───┼───┼───┼───┤│陳武郎│317│320│516│576│344│4485│5780│12338│││││││┌─┴───┴───┘││││││││(入款通知書記載為16237)│││││││└─────────┐│├───┼───┼───┼───┼───┼───┬───┬───┼───┤│鄭來福││││││2550│540│3090│├───┼───┼───┼───┼───┼───┼───┼───┼───┤│李政光││││││717│1380│2097│├───┼───┼───┼───┼───┼───┼───┼───┼───┤│饒萬忠│397│480│1376│2304│1032│4305│2210│12104│├───┼───┼───┼───┼───┼───┼───┼───┼───┤│張建成│1111│1040│3440│2304│1204│538│1360│10997│├───┼───┼───┼───┼───┼───┼───┼───┼───┤│張進福│952│1040│3612│2112│1204│││8920│├───┼───┼───┼───┼───┼───┼───┼───┼───┤│黃金定│││││││1700│1700│├───┼───┼───┼───┼───┼───┼───┼───┼───┤│陳明鉅││││││3229│4930│8159│├───┼───┼───┼───┼───┼───┼───┼───┼───┤│劉遵令│││││││1360│1360│├───┼───┼───┼───┼───┼───┼───┼───┼───┤│彭朝壤││││││5382│6120│11502│├───┼───┼───┼───┼───┼───┼───┼───┼───┤│全炳南│││││││2550│2550│├───┼───┼───┼───┼───┼───┼───┼───┼───┤│幸坑海││││││1973│340│2313│├───┼───┼───┼───┼───┼───┼───┼───┼───┤│幸朝聰││││││1255││4304││及其父││││││3049│││├───┼───┼───┼───┼───┼───┼───┼───┼───┤│吳石城│555│240│172│384││││1351│├───┼───┼───┼───┼───┼───┼───┼───┼───┤│鄭來發││││││1973││1973│├───┼───┼───┼───┼───┼───┼───┼───┼───┤│戊○○││││││717│1700│2417│├───┼───┼───┼───┼───┼───┼───┼───┼───┤│施進益││││││179│341│520│├───┼───┼───┼───┼───┼───┼───┼───┼───┤│陳阿省││││││170││170│├───┼───┼───┼───┼───┼───┼───┼───┼───┤│陳阿萬│││││││850│850│├───┼───┼───┼───┼───┼───┼───┼───┼───┤│黃坤溪│││││││1190│1190│├───┼───┼───┼───┼───┼───┼───┼───┼───┤│彭阿雲│││172│192│86││2550│3000│├───┼───┼───┼───┼───┼───┼───┼───┼───┤│E○○│476│160│344│192│574│││1746│├───┼───┼───┼───┼───┼───┼───┼───┼───┤│辛○○││││││2152││2152│├───┼───┼───┼───┼───┼───┼───┼───┼───┤│李政德││││││2152││2152│├───┼───┼───┼───┼───┼───┼───┼───┼───┤│田興光││││││1794│680│2474│├───┼───┼───┼───┼───┼───┼───┼───┼───┤│金國賓││││││3946│2380│6326│├───┼───┼───┼───┼───┼───┼───┼───┼───┤│李聖傑││││││897││897│├───┼───┼───┼───┼───┼───┼───┼───┼───┤│高文煌││││││2720│540│3260│├───┼───┼───┼───┼───┼───┼───┼───┼───┤│林松茂│││││││3440│3440│├───┼───┼───┼───┼───┼───┼───┼───┼───┤│A○○││││││5382│1870│7252│└───┴───┴───┴───┴───┴───┴───┴───┴───┘附表三:
┌───┬───────────────────────┬───┐│非場員│供貨日期(八十四年)及補貼金額(新臺幣)│總金額││├───────┬───────┬───────┼───┤││7月第四週│9月第二週│9月第三週││├───┼───────┼───────┼───────┼───┤│亥○林│3379│││3379│├───┼───────┼───────┼───────┼───┤│魏鶴熔│368│2704│360│3432│├───┼───────┼───────┼───────┼───┤│張建成│││1404│1404│├───┼───────┼───────┼───────┼───┤│黃永山│350│832││1382│├───┼───────┼───────┼───────┼───┤│黃文卿│74│││74│├───┼───────┼───────┼───────┼───┤│黃阿順│96│││96│├───┼───────┼───────┼───────┼───┤│石進龍│110│││110│├───┼───────┼───────┼───────┼───┤│吳國明│││570│570│├───┼───────┼───────┼───────┼───┤│劉鑫福│152│1872│378│2402│├───┼───────┼───────┼───────┼───┤│全甘霞│14│208│198│420│├───┼───────┼───────┼───────┼───┤│黃福生│633││720│1353│├───┼───────┼───────┼───────┼───┤│洪勇吉│423│1456│54│1933│├───┼───────┼───────┼───────┼───┤│劉武雄│14││756│770│├───┼───────┼───────┼───────┼───┤│黃碧珠│373│884│180│1437│├───┼───────┼───────┼───────┼───┤│王信安│442│7904│1332│9678│├───┼───────┼───────┼───────┼───┤│王英侯│465│││465│├───┼───────┼───────┼───────┼───┤│饒萬忠│575│572││1147│├───┼───────┼───────┼───────┼───┤│張建成│409│5408││5817│├───┼───────┼───────┼───────┼───┤│張進福│423│1196││1619│├───┼───────┼───────┼───────┼───┤│彭朝壤││52││52│├───┼───────┼───────┼───────┼───┤│陳武郎│198││108│306│├───┼───────┼───────┼───────┼───┤│幸坑海│││2│2│├───┼───────┼───────┼───────┼───┤│吳石城│120│104││226│├───┼───────┼───────┼───────┼───┤│陳阿省│9│156│72│237│├───┼───────┼───────┼───────┼───┤│辛○○││260│54│314│└───┴───────┴───────┴───────┴───┘附表四:
(八十三年部分)
1、 茄子 第一班:午○○、胡永義、卯○○印文各二枚、黃政義、王金山、顧雲智、
林漢武、黃金和、吳看印文各一枚
2、 菜瓜 第一班:陳永上、林武中、江平順印文各二枚、巳○○、甲○○、胡永義、
申○○、鐘德土、黃天福、丙○○印文各一枚
3、 胡瓜 第一班:C○○、胡同義、玄○○印文各二枚、林武中、胡永義、丁○○、
陳永來、謝英仕、吳看、黃政義印文各一枚
4、 花胡瓜 第二班:丁○○、黃天福、陳阿省印文各二枚、寅○○、陳有能、蔡周演
林信福、江平順、亥○、黃金和、邱坤參印文各一枚
5、花胡瓜第一班:謝英仕、林漢武印文各二枚、曾俊卿、D○○、玄○○、酉○○
辛○○、戊○○、黃金云印文各一枚
6、 敏豆 第一班:顧朝國、林春田、黃天福印文各二枚、申○○、黃○○、酉○○、
顧雲智、午○○、王金山、黃政義印文各一枚
7、敏豆第二班:丙○○、 林正壹 、巳○○印文各二枚、曾俊卿、寅○○、林漢武、
蔡周演、胡同義、玄○○、吳看印文各一枚(八十四年部分)
1、敏豆第一班:乙○○、江平順、林漢武印文各二枚、黃金清、顧雲智、黃金和、
地○○、黃學水、丁○○印文各一枚
2、敏豆第二班:胡永義、林春田、申○○印文各二枚、C○○、黃○○、陳阿省、
黃政義、D○○、卯○○、甲○○印文各一枚
3、敏豆第三班:吳看、丙○○、胡同義印文各二枚、巳○○、蔡周演、鐘德土、劉
勇平、王金山、黃金云、亥○印文各一枚
4、敏豆第四班:寅○○、陳有能、玄○○印文各二枚、林正壹、林信福、午○○、
謝英仕、黃天福、邱坤參、顧朝國印文各一枚
5、敏豆第五班:曾俊卿、陳永來、辛○○印文各二枚、酉○○、戌○○、子○○、
A○○、陳錦春、宙○○、陳萬枝印文各一枚
6、茄子第一班:黃金清、顧雲智、宇○○印文各二枚、林漢武、地○○、乙○○、
甲○○、黃金和、庚○○、辛○○印文各一枚
7、茄子第二班:林武中、胡永義印文各二枚、陳永上、巳○○、天○○、黃天福、
黃新和、江平順、丁○○印文各一枚
8、菜瓜第一班:陳永上、江平順、林武中印文各二枚、天○○、黃天福、顧雲智、
庚○○、黃新和、甲○○印文各一枚
9、菜瓜第二班:胡永義、林漢武、丁○○印文各二枚、吳看、林正壹、陳永來、謝
英仕、寅○○、辰○○、徐兆福印文各一枚
10、菜瓜第三班:巳○○、卯○○、林信福印文各二枚、辛○○、陳萬枝、己○○
、宙○○、蔡周演、胡同義、張隆興印文各一枚
11、菜瓜第四班:午○○、林春田、謝英仕印文各二枚、陳錦春、顧朝國、申○○
、黃○○、酉○○、A○○、王金山印文各一枚
12、菜瓜第五班:玄○○、鐘德土、黃政義印文各二枚、曾俊卿、戌○○、黃金和
、地○○、D○○、黃金清、子○○印文各一枚
13、花瓜第一班:黃金清、林漢武、顧雲智、江平順、黃學水、乙○○、地○○、
、黃金和、丁○○印文各一枚
14、花瓜第二班:黃金云、甲○○、陳有能、戊○○、亥○、鐘德土、胡同義、陳
阿省、C○○、玄○○印文各一枚
15、花瓜第三班:顧朝國、黃政義、蔡周演、卯○○、林正壹、黃天福、丙○○、
巳○○、D○○、午○○印文各一枚
16、花瓜第四班:寅○○、申○○、王金山、顧雲智、謝英仕、林信福、陳永來、
胡永義、曾俊卿、林春田印文各一枚
17、花瓜第五班:辛○○、吳看、邱坤參、黃○○、酉○○、己○○、辰○○、黃
新和、陳錦春、A○○印文各一枚
18、胡瓜第一班:林漢武、D○○、林漢鐘印文各二枚、陳阿省、丁○○、寅○○
、黃金和、陳永上、邱坤參印文各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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