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拾捌萬柒仟貳佰元後,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0五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一三號確認通行權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再審起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0五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九號、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一二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B書記官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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