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李子英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