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一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十六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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