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三號聲請人即上訴人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一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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