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16號上訴人 范秀郁 即原告被上訴人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上訴聲明(查上訴人於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惟本件被上訴人為被告,並非原告,故上開上訴聲明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二、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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