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告 劉冠緯 法定代理人 劉進榮
江幸惠 被告 林鉦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