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8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80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4月12日上午9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威龍
  書記官 林姵妤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叁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叁拾
捌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林姵妤
┌──────────────────────────────────────────┐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1803號│
├──┬───────┬────────┬────────┬─────────────┤
│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票據號碼│付款人│
├──┼───────┼────────┼────────┼─────────────┤
│001│94年11月11日│100,000元│SC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
├──┼───────┼────────┼────────┼─────────────┤
│002│94年11月23日│150,000元│SC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
├──┼───────┼────────┼────────┼─────────────┤
│003│95年1月24日│380,000元│PC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