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送達代被告憶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劉國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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