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原告 羅秀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易良 、 蔡奇哲 、 蔡翊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