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
原告 莊璥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桂芬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3,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