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40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凱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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