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84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明正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708元,應繳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