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3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3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0七號
聲請人宏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墩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0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張眼科診所 張榮杰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貳仟肆佰貳拾│0000000│││││行││伍元│││├─┼─────────┼─────────┼───────────┼────────┼────────┼──┤│2│泰三塑膠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貳萬壹仟伍佰柒拾│0000000││││司 陳泰淵 │行││伍元│││├─┼─────────┼─────────┼───────────┼────────┼────────┼──┤│3│ 吳蔡碧珠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伍仟陸佰元│0000000│││││行│││││├─┼─────────┼─────────┼───────────┼────────┼────────┼──┤│4│ 謝幸汝台中縣東勢鎮農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貳仟捌佰伍拾│0000000│││││││伍元│││├─┼─────────┼─────────┼───────────┼────────┼────────┼──┤│5│ 廖益婉 │華南商業銀行沙鹿分│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壹萬貳仟零壹拾伍│0000000│││││行││元│││├─┼─────────┼─────────┼───────────┼────────┼────────┼──┤│6│ 許聰明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叁萬叁仟貳佰陸拾│0000000│││││社五權分社││柒元│││├─┼─────────┼─────────┼───────────┼────────┼────────┼──┤│7│許聰明│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伍萬叁仟叁佰壹拾│0000000│││││社五權分社││伍元│││├─┼─────────┼─────────┼───────────┼────────┼────────┼──┤│8│泰武塑膠企業有限公│台北銀行豐原分行│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伍仟叁佰伍拾伍元│0000000││││司 鄭麗虹 ││││││├─┼─────────┼─────────┼───────────┼────────┼────────┼──┤│9│印笙企業有限公司復華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四年一月五日│壹萬貳仟肆佰元│0000000││││ 何崇義 │行│││││├─┼─────────┼─────────┼───────────┼────────┼────────┼──┤│0│印笙企業有限公司│復華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捌仟伍佰元│0000000│││1│何崇義│行│││││├─┼─────────┼─────────┼───────────┼────────┼────────┼──┤│1│明良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貳萬肆仟捌佰捌拾│0000000│││1││行││元│││├─┼─────────┼─────────┼───────────┼────────┼────────┼──┤│2│紀永城│台中商業銀行外埔分│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陸仟玖佰貳拾元│0000000│││1││行│││││├─┼─────────┼─────────┼───────────┼────────┼────────┼──┤│3│ 劉湘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向│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伍仟柒佰陸拾元│0000000│││1││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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