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六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死亡,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基料一份附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乙○輝孝九十三毒偵八九0字第一五二0九號函移請併案審理之部分,因被告甲○○被訴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之部分,業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已如上述,檢察官聲請併案部分,自與本件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應退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志賢法官吳俊螢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