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八號
聲請人莊宏億軸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揚 送達代收人 李美惠 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前遵鈞院九十年度裁全一字第一四三六五號民事裁定提存新台幣十一萬九千元,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玆因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而無實益,故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及執行,業經確定在案,然於函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時,交郵送達不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狀請鈞院裁定准予將送達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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