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甲字第九一0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九六號),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緩刑中付保護管束確定。惟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未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期間曾告誡、訪視、協尋無著,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之規定,已合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經本院調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九六號卷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護字第三0七號保護管束執行卷審核,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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