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О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良桂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五八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審判長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