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丁○○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被告吉野村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郭秋霞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九十二年交易字第四十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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