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陸公克,包裝重零點肆零公克)及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陸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二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然該案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二六公克,包裝重○‧四○公克)及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六支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揭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二六公克,包裝重○‧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二七六九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故屬違禁物;而扣案之香煙六支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且被告施用毒品方式為摻入香煙吸食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其驗尿報告亦呈嗎啡陽性反應,是扣案香煙內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堪認定,惟其內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無法與扣案之六支香煙剝離,應全部視為查獲之毒品,亦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