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心 儷(原名:陳
淑英)發支付命令,惟 陳心儷 (原名: 陳淑英 )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14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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