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03號
原   告  李叔霞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王健勳 發支付命令,
惟王健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500
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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