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3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柔君沈格萍 發支
付命令,惟沈格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91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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