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19號
原 告 王濬國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雄救字第128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
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