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國顯選任辯護人邱芬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國顯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名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且犯後否認犯行,有事實足認有串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0年4月8日起執行羈押。
二、經查被告否認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而本件尚有證人陽惠美未到案作證,又被告所犯既屬重罪,衡諸一般常情,未來極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且此畏於重刑執行之情,殊無可能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而防免,足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事由及必要性仍存在,自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