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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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73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黃偉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月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