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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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吳俊男
辜添發 吳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所載「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第四期債票」均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
原裁定理由欄所載「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第一期債票」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此觀同法第239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及理由欄關於「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第四期債票」及理由欄關於「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第一期債票」之記載顯均有誤寫,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陳見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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