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70號聲請人 吳陳珠西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侯冠全 律師相對人 蘇吳美青
陳敬源 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元或提供等值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後,本院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二○○○五號清償借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七○八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向本院提起104年度重訴字第70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0005號清償借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0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相對人陳敬源係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2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相對人蘇吳美青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是相對人陳敬源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利息損失,而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請撤銷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系爭房地經鑑價結果為新臺幣(下同)771萬8,696元,有 林欣億 建築師事務所104年5月28日億北104法估字第52601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書乙份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內可稽,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預估為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陳敬源執行延宕之期間,相對人陳敬源可能遭受之損害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利息損失,再依前開執行債權額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適當之擔保金額為165萬9,520元(計算式:771萬8,696元元×5%×4.3年=165萬9,5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因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取其概數以166萬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支出本案(104年度重訴字第708號)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聲請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之保證書供擔保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為證,堪信屬實,其此部分之聲請倘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辦理保證書作業要點之規定,而經該分會同意出具保證書者,亦應准許之。是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敬源提供前開擔保金額或提出等值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之保證書後,方得停止執行。至相對人蘇吳美青並非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0005號清償借款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故聲請人以蘇吳美青為相對人而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併予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區○○○段│4│1023-6│建│434│68/1000││├───┼────┴───┴───┴──────┴─┴─────┴────┤││備考││└─┴───┴────────────────────────────────┘┌──┬──────┬──────┬────┬─────────┬──┬────┐│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備考│││││主要建築│(平方公尺)│範圍││││││材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1378│臺北市文山區│臺北市文山區│鋼筋混凝│3層│陽台:│全部││││興華段4小段│試院路154巷│土造│70.97│12.63│││││1023-6地號│2弄7號3樓│││平台:││││││之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