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 顏苙安 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0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
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2號│├──┬──────┬────────────┬────────┬───────┬──────┤│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到期日│備考││││││││├──┼──────┼────────────┼────────┼───────┼──────┤│001│磊原生化有限│2,250,000元│103年1月8日│無│票據號碼:│││公司即磊元基││││KD0000000│││礎材料有限公│││││││司、 黃俊榮 、│││││││ 黃淑娟 │││││├──┼──────┼────────────┼────────┼───────┼──────┤│002│磊原生化有限│2,000,000元│103年3月5日│無│票據號碼:│││公司即磊元基││││KD0000000│││礎材料有限公│││││││司、黃俊榮、│││││││黃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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