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冠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冠宇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渠等為詐欺犯罪,竟仍容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造成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年11月15日或16日某時,將其申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合庫商銀帳戶)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以黑貓宅急便交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先生」之成年男子。嗣該自稱「張先生」之人取得該金融卡後,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方式,詐騙被害人 張智雅 等4人,致被害人張智雅等4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至被告合庫商銀帳戶,俟被害人張智雅等4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陳冠宇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例足資參照)。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即證人 蔡宇軒 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張智雅、 林家緯葉宏斌 於警詢之證述、被告合庫商銀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資料、被告前案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前述帳戶係其所申辦,且其於103年11月15日,將前述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張先生」之成年男子等情,然堅詞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辯稱:我當時是為了要貸款,才依對方要求將帳戶資料寄給對方;我於103年11月14日晚上用家裡電話打網頁廣告上的電話0000000000號,貸款人員叫我辦帳戶,我才去辦合庫商銀帳戶等語(見本院卷第14頁背面、第41頁背面至第42頁)。經查:
㈠被害人張智雅、林家緯、葉宏斌、告訴人蔡宇軒遭詐欺集團
詐欺而匯款至被告合庫商銀帳戶,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張智雅、林家緯、葉宏斌、告訴人即證人蔡宇軒於警詢中證述在卷,並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林家緯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平分行檢送之被告合庫商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資料(見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4至15、24、36、41、44至47頁)在卷可稽,是被告所申設之前述帳戶,確有遭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向被害人及告訴人等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然被告之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可能係基於被告之本意,亦可能係違反其本意,其情形不一而足,尚無法據此逕認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上開帳戶供人詐欺取財使用。
㈡被告辯稱:因為我要還錢莊的錢,而我的工作是領現金,無
法去銀行申貸,我於103年11月14日晚上用家裡電話打網頁廣告上的電話0000000000號,貸款人員叫我辦帳戶,我當時是為了要貸款,才依對方要求將提款卡寄給「張先生」,我去潭子郵局旁的7-11便利商店用宅急便寄到桃園,「張先生」叫我把密碼寫在影印的雙證件紙上提供給他,他說公司可以借錢給我,我要還錢時將錢匯入我帳戶他方便提領,帳戶還清時才將提款卡還我,我本來向他借新臺幣(下同)20萬元,連絡後他說業務連絡不到,叫我報警等語(見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頁背面,104年度偵字第1846號卷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本院卷第14頁背面、第41頁背面至第42頁),業據被告提出「證件借款、免押免保、快速撥款、代償高利、來電就借、短期週轉、長期配合、0000000000」之網頁廣告(網址:pm330.net.tw)手機螢幕翻拍照片在卷可參(見104年度偵字第1846號卷第24頁),且提出「收件人張先生、手機0000000000、收(寄)貨日103年11月15日、包裹查詢號碼00-0000-0000號」之宅急便存根聯翻拍照片附卷可考(見104年度偵字第1846號卷第20至21頁),另提供其與「張先生」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足認被告確實有為辦理貸款而與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申辦帳戶後再以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討論分期貸款額度、需寄送之資料、交付貸款之時間、地點等事宜,並將提款卡以宅急便寄至桃園,被告所辯堪以採信。
㈢再調閱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自103年11月
14日起至103年11月16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告雖僅於103年11月14日下午9時15分許發簡訊、於103年11月16日下午10時49分、下午11時8分許撥打電話予對方之門號0000000000號,惟被告已供稱其於103年11月14日晚上是用家裡電話打網頁廣告上的電話0000000000號,且再核對前述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足認被告前述通聯紀錄係其事後發覺被騙後所撥打,與其所述之聯絡情形並無出入。而被告於103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7分許收到來自0000000000號、於103年11月14日上午11時10分許收到來自0000000000號、於103年11月14日上午11時18分許收到來自0000000000號之來電,其號碼均為Skype由電腦撥出時所顯示之企業代表號;「張先生」要求被告寄送宅急便之地址為「桃園市○○路○段○○○號,為宅急便之營業所地址,皆與一般詐欺集團常透過Skype網路電話詐欺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寄送物品至宅急便營業所再請車手前往領取以隱匿其身分、逃避檢警追緝之手法相符。衡情一般販售帳戶予詐欺集團之幫助詐欺行為人,多需錢孔急,自無大費周章橫跨多日製造通聯紀錄、LINE對話紀錄之理,亦無花費相當時間、精力寄送宅急便包裹至外縣市之必要,則被告前述所言難謂虛妄,有相當理由足信其係於申請貸款時受到詐欺集團之詐騙。
㈣另經本院查詢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發現:臺中市有1
名男子因遭詐欺集團假貸款之名詐欺,與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多次後,於103年12月20日下午2時許,將其金融卡及密碼以黑貓宅急便寄至宅急便營業所予「李先生」收受,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716號為不起訴處分,再經聲請再議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979號駁回確定,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24頁)。綜觀前述案件案情:假貸款之名、與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要求以宅急便寄送金融卡及密碼至某宅急便營業所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實與本案被告供稱其帳戶係被詐欺之案情高度相似,時間點亦與本案相近,是否為相同詐欺集團所使用之詐欺手法,不無可疑。
㈤被告固於97年5月間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而因幫助恐嚇案件
(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因判決確定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本院於98年4月27日以98年度豐簡字第22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當初也是借錢被騙,我沒有拿到8,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且該案距本案發生之103年11月14日已有相當時日,被告之警覺性自有可能隨著時間之經過而減低,相對地詐欺集團之詐欺手法層出不窮、日新月異,依被告高中畢業、從事汽車美容及擔任司機、沒有貸款經驗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61頁背面),未必能識破詐欺集團所使用之新型手法及陷阱。且被告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因為「張先生」那時候叫我在影本上寫「作廢」,我覺得這樣就不會被詐欺集團拿去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背面),並有被告寄給對方之合庫商銀帳戶存摺影本(被告於其上手寫註明「繳利息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被告均於其上手寫打「」,並均註明「作廢」)、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被告均於其上手寫打「」,並均註明「作廢」)之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見104年度偵字第1846號卷第22至23頁),可認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已盡力為相當之防護,而在所提供之資料上打「」並註明是「繳利息用」或「作廢」,相(誤)信如此即可防免貸款人員將其資料轉交給詐欺集團,被告對於其帳戶將來會被詐欺集團使用一事並無預見,且其發生亦違背其本意。
㈥再觀被告與「張先生」如附表二所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張先生」於103年11月15日以:「你要分幾期?你先跟我說看看」、「(月繳)一萬二可以嗎?」、「等明天收到,在看會計那邊處理的速度。收到時候我會馬上跟你聯絡。你明天有上班嗎?到時候約你家,附近方便嗎?還是上班的地方」、「明天看幾點收到,然後再看會計怎麼處理?好的時候會跟你說。」等語,於103年11月16日以:「剛起來。晚一點進公司幫你看一下」、「今天假日晚一點,拿到馬上跟你說」、「業務等一下去拿,拿到後我馬上跟你說。今天,業務比較晚上班,昨天忙到太晚。」、「在。有去拿的,等下送回公司」、「我儘量幫你趕今天」、「到時候去你家方便嗎?還是約你家附近」、「10點,業務會到你那」、「業務到了會聯繫你,跟你約地方」、「在嗎?業務有跟你聯絡了嗎?」、「六點就出去了」、「我不請楚。我再打電話俾路看看」、「還是沒接。我剛剛有問會計」、「會計說有拿錢給業務還有」、「今天有好幾個客戶。我等一下問問看其他客戶有拿到錢吧!」、「再等我一下」、「在我現在聯絡不到業務。好幾個客戶都說錢沒拿到」、「我剛剛有問會計」、「會計說存錢進去裡面你的合作金庫跟拿現金。給業務。結果業務現在都聯絡不到人。我晚點要去警察局,去找認識的警察幫我找一下人」、「我,先去警察局,瞭解情況。等我回來有什麼事情會跟你說,記得先打電話去銀行把卡片掛失」等語,假意與被告討論分期事宜,及貸款交付之時間、地點,並不斷以晚一點進公司幫被告看、假日會晚一點、業務等一下去拿、業務晚點跟你聯絡、再打電話聯絡會計、聯絡不到業務等語,藉詞拖延時間,致被告未能即時向金融機構掛失或報警處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那時候經濟壓力很大,有借高利貸,每10天要繳2,000元,所以才想說看網頁廣告來借錢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背面),並參酌被告於附表二對話紀錄中提到:「我繳利息繳的很累,拜託你了」、「還沒等等去寄,還是我直接上桃園找你會比較快麻」、「恩!麻煩你了…因為想說這樣我不用多付一次利息」、「這樣今天趕的急撥款麻?」、「請問現在(業務)還沒有跟我聯絡呢」等語,可見被告當時在急迫之情形下,為求解決其經濟需求,方遭到詐欺集團利用。
㈦目前檢警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犯罪,雷厲風行,詐欺
集團在收購人頭帳戶日益困難之情形下,除以高價收購外,以詐騙方式取得者,自屬可能;而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層出不窮,除以電話詐欺民眾匯款之外,利用刊登求職廣告或申辦貸款廣告等手法,引誘民眾上門求助,騙取可以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之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供渠等使用,亦時有所聞。是以,在金融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之涉有幫助詐欺罪嫌情形,因有上開受詐騙而交付帳戶金融卡或密碼之可能,基於無罪推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就提供帳戶資料者是否確係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為幫助詐欺取財,自應從嚴審慎認定;倘提供帳戶資料者有可能係遭詐騙所致,對其幫助犯罪之故意,尚無法確信其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之,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查被告聯絡網路借貸廣告所刊登之電話號碼辦理貸款,因受其詐騙而郵寄交付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情,業經本院詳認如前,是難認被告有容任詐騙集團使用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指述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附表一(起訴書所載之被害人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01│103年11月│假冒購物網路員│張智雅│103年11月│1萬7023元│││16日下午4│工佯稱因內部作││16日下午5││││時42分許│業疏失,設定被││時30分許│││││害人重複購買同│││││││一商品並連續扣│││││││款12個月,要求│││││││被害人至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02│103年11月│假冒購物網路員│林家緯│103年11月│2萬9963元│││16日下午5│工佯稱因內部作││16日下午5││││時許│業疏失,被害人││時52分許│││││購買之商品被設│││││││定為分期付款,│││││││將遭連續扣款12│││││││個月,要求被害│││││││人至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03│103年11月│假冒購物網路員│葉宏斌│103年11月│2萬9989元│││16日下午5│工佯稱因個人資││16日下午6││││時許│料外洩,將導致││時3分許│││││被害人被重複扣│││││││款,要求被害人│││││││至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04│103年11月│假冒民宿網站員│蔡宇軒│103年11月│2萬9987元│││16日下午5│工佯稱因內部作││16日下午6││││時19分許│業疏失,將被害││時5分許│││││人之付款設定分│││││││期付款,將遭連│││││││續扣款12個月,│││││││要求被害人至自│││││││動櫃員機取消。││││└──┴─────┴───────┴───┴─────┴─────┘附表二(被告與「張先生」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104年度偵字第1846號卷第25至60頁;被告下稱「陳」,被告於行動電話中將「張先生」之聯絡人名稱輸入為「小額借款」、「張先生」之LINE暱稱為「錢借你」,下稱「小」,貼圖部分無法以文字記載者未記錄):
┌────────────────────────────────┐│【對話時間:103年11月14日下午9時39分至9時45分許】││陳:Hi【貼圖】,我是陳冠宇(9時39分)││小:你好,我明天會跟你聯繫好嗎(9時42分)││陳:在麻煩你了!謝謝(9時44分)││小:不會(9時44分)││陳:我繳利息繳的很累,拜託你了(9時45分)│├────────────────────────────────┤│【對話時間:103年11月15日上午8時01分至下午6時35分許】││陳:請問幾點可以知道?(8時01分)││陳:Hi【貼圖】(9時52分)││小:在(10時00分)││陳:在忙麻(10時01分)││小:你說。我剛起床。(10時05分)││陳:請問幾點可以知道我可以辦理麻(10時06分)││小:公司說可以借的。我剛剛問了(10時12分)││陳:恩!那需要什麼資料(10時12分)││小:你是你是要分期的嗎(10時14分)││陳:恩(10時14分)││小:你要分幾期償還?(10時14分)││陳:20萬可以分幾期(10時14分)││小:你要分幾期?你先跟我說看看。(10時15分)││陳:24期(10時15分)││小:可以(10時15分)││陳:月繳多少?(10時15分)││小:一萬二可以嗎?(10時16分)││陳:可以(10時16分)││小:好的。(10時16分)││陳:哪時可以辦?(10時16分)││小:【撥打LINE電話,通話時間共7分12秒】││陳:影印本是傳這裡給你麻?(10時33分)││小:你都準備好了嗎?用寄的。剛剛不是跟你說了。(10時40分)││陳:寄哪裡(10時40分)││小:你都準備好了嗎?(10時41分)││陳:恩(10時41分)││小:你先拍照發給我看。我看資料正不正確。(10時41分)││小:在嗎?(10時49分)││小:【撥打LINE電話,未接來電】(10時50分)││陳:陳冠宇傳送其所有之「合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保卡正反面」之照片(10時56分)││小:你密碼要寫上去。(10時56分)││陳:恩(10時57分)││小:都準備好之後,買個信封把所有的資料連同卡片,都放到裡面,記住││我卡片也要來哦。要不然少一樣,會計那邊是不撥款的。等下去7~11││寄黑貓(10時57分至10時58分)││陳:恩!撥款是撥到我這簿子?(10時58分)││小:我跟你確定你每個月還12000應該沒問題吧?(10時59分)││陳:恩(10時59分)││小:【撥打LINE電話,通話時間共2分12秒】(11時02分)││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張先生收,電話0000000000。寄好││後把發貨單拍照發給我。我要竅對一下,你有沒有寫錯?等下去7~11││寄黑貓。(11時11分至11時12分)││小:在嗎?你有看到嗎?(11時28分)││陳:恩(11時35分)││小:你去寄了嗎(11時38分)││陳:還沒等等去寄,還是我直接上桃園找你會比較快麻(11時39分)││陳:?(11時50分)││小:在剛剛在忙。(11時51分)││小:【撥打LINE電話,通話時間共59秒】(11時53分)││陳:我今天寄是明天收到麻(12時48分)││小:是的。(12時51分)││小:在嗎(下午1時15分)││陳:恩?(下午1時16分)││小:好了嗎?如果你確定要借的話,你就趕快我跟說,公司才會先保留你││的額度(下午1時21分至1時22分)││陳:要去寄的路上(下午1時22分)││小:好的。(下午1時22分)││陳:傳送「黑貓宅急便寄貨單」照片(下午1時33分)││陳:這樣就可以?(下午1時35分)││小:要整張的。我貨號都看不清楚。(下午1時37分至1時38分)││陳:因為他旁邊還沒寫(下午1時40分)││小:你要照整張的。你要拍整張的(下午1時44分至1時45分)││小:【撥打LINE電話,未接來電】(下午1時49分)││小:在嗎(下午1時50分)││陳:傳送「黑貓宅急便寄貨單」照片,這樣可以?(下午2時02分)││小:可以了。(下午2時14分)││陳:所以明天幾點可以?(下午2時18分)││小:等明天收到,在看會計那邊處理的速度。收到時候我會馬上跟你聯絡││。你明天有上班嗎?到時候約你家,附近方便嗎?還是上班的地方(││下午2時18分至2時19分)││陳:明天放假,約家附近可(下午2時19分)││小:好(下午2時19分)││陳:在麻煩你了(下午2時20分)││小:嗯(下午2時20分)││陳:請問明天是大約是下午了麻(下午6時33分)││小:明天看幾點收到,然後再看會計怎麼處理?好的時候會跟你說。(下││午6時33分)││陳:恩!麻煩你了…因為想說這樣我不用多付一次利息(下午6時35分)│├────────────────────────────────┤│【對話時間:103年11月16日上午9時50分至下午11時02分許】││陳:Hi【貼圖】(9時50分)││陳:請問有收到了嗎(10時12分)││小:剛起來。晚一點進公司幫你看一下(10時12分)││陳:恩!抱歉(10時12分)││陳:請問你進公司了嗎(11時31分)││陳:?(12時01分)││陳:【撥打LINE電話,無回應】(12時07分)││小:今天假日晚一點,拿到馬上跟你說(12時13分)││陳:恩!麻煩你了…(12時14分)││陳:大約幾點可以知道(下午1時39分)││陳:?(下午1時58分)││陳:【撥打LINE電話,通話時間共18秒】(下午2時00分)││陳:麻煩你幫幫趕一下,拜託了(下午2時13分)││小:好的。(下午2時13分)││陳:這樣今天趕的急撥款麻?(下午2時14分)││小:嗯,我問一下會計。(下午2時14分)││陳:恩(下午2時15分)││小:儘量幫你,一下。(下午2時15分)││陳:拜託了,應該收到了吧(下午2時15分)││小:業務等一下去拿,拿到後我馬上跟你說。今天,業務比較晚上班,昨││天忙到太晚。(下午2時18分至2時19分)││陳:恩。去拿我寄的東西?(下午2時19分)││小:是的。(下午2時19分)││陳:恩(下午2時20分)││小:拿到馬上跟你說(下午2時20分)││陳:請問有麻(下午3時18分)││陳:【撥打LINE電話,無回應】(下午3時37分)││小:在。有去拿的,等下送回公司(下午3時37分至3時38分)││陳:這樣還要很久麻?(下午3時38分)││小:我儘量幫你趕今天(下午3時38分)││陳:你不是說今天可以?(下午3時38分)││小:對。不過時間上晚一點(下午3時39分)││陳:恩,這樣不就晚上來我這?(下午3時39分)││小:是的。(下午3時40分)││陳:恩(下午3時40分)││小:到時候去你家方便嗎?還是約你家附近。(下午3時40分)││陳:家附近,7-11(下午3時40分)││小:好(下午3時40分)││陳:拜託了(下午3時41分)││小:你的資料拿到公司了(下午4時30分)││陳:恩,所以現在等會計麻(下午4時31分)││小:是(下午4時34分)││陳:了解(下午4時34分)││陳:請問OK麻(下午5時33分)││小:10點,業務會到你那(下午5時35分)││陳:恩(下午5時35分)││小:「讚」【貼圖】(下午5時35分)││陳:「點頭」【貼圖】,到戶籍地?(下午5時36分)││小:業務到了會聯繫你,跟你約地方(下午5時37分)││陳:恩好(下午5時37分)││小:在嗎?業務有跟你聯絡了嗎?(下午9時08分)││陳:還沒ㄟ(下午9時08分)││小:我聯絡一下(下午9時10分)││陳:好(下午9時10分)││陳:請問來的路上了麻(下午9時26分)││小:六點就出去了(下午9時26分)││陳:怎麼還沒到。「沮喪」【貼圖】(下午9時27分)││小:我不請楚。我再打電話俾路看看(下午9時29分)││陳:恩(下午9時29分)││陳:有麻(下午9時38分)││小:還是沒接。我剛剛有問會計。(下午9時39分)││陳:沒接是在忙?(下午9時39分)││小:會計說有拿錢給業務還有(下午9時39分)││陳:業務還有別的地方要跑?(下午9時41分)││小:今天有好幾個客戶。我等一下問問看其他客戶有拿到錢吧!(下午9││時42分)││陳:恩(下午9時43分)││陳:請問現在還沒有跟我聯絡呢(下午10時11分)││陳:【撥打LINE電話,無回應】(下午10時14分)││小:再等我一下(下午10時14分)││陳:恩,「沮喪」【貼圖】(下午10時14分)││陳:【撥打LINE電話,無回應】(下午10時40分)││陳:【撥打LINE電話,無回應】(下午10時47分)││陳:?(下午10時48分)││陳:在忙麻(下午10時58分)││陳:【撥打LINE電話,無回應】(下午10時59分)││陳:【撥打LINE電話,無回應】(下午11時02分)││小:在我現在聯絡不到業務。好幾個客戶都說錢沒拿到(下午11時14分至││11時15分)││陳:所以?(下午11時15分)││小:我剛剛有問會計。(下午11時15分)││陳:恩?(下午11時16分)││小:會計說存錢進去裡面你的合作金庫跟拿現金。給業務。結果業務現在││都聯絡不到人。我晚點要去警察局,去找認識的警察幫我找一下人。││(下午11時16分至11時17分)││陳: 恩准 (下午11時17分)││小:我,先去警察局,瞭解情況。等我回來有什麼事情會跟你說,記得先││打電話去銀行把卡片掛失(下午11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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