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賴彩玲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賜福曾信貴 即帛翔企業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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