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賴彩玲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賜福 、 曾信貴 即帛翔企業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