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埔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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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埔小字第4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林政緯
被 告 凃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2年8月31日向原告申請點金卡使用,並憑以向原告
借款,詎被告自92年11月2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新臺幣(下同
)2萬9,149元,此有點金卡申請暨約定書、點金卡(現金卡)貸
款約定事項、現金卡帳戶基本資料查詢、現金卡帳戶帳卡明細查
詢附卷,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遲延利
息。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