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30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黃偉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八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信
用卡部分,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1,588元,及其
中72,110元自民國96年3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訴訟中將請
求之金額減縮為79,292元,並變更聲明如後述(見本院卷第
46頁背面),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
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93年4月8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約定被告得
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應於約定期限內清償,逾
期則按年利率20%計息(自104年9月1日起,原告僅請求
14.99%),並約定持卡人如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96年3月
2日止,計消費款72,110元及衍生之循環利息,共計79,292
元未清償。
㈡另被告前於93年3月31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額度為290,
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3月31日起至98年3月31日止
,並自撥款日起,按月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
利率9.99%計算,且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
償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截至97年4月8日止,尚積
欠借款本金167,710元未清償。
㈢又被告前於93年3月31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額度為190,
000元(其中180,000元為一次撥付,10,000元為透支額度
,透支額度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
3月31日起至98年3月31日止,並自撥款日起,按月分60期
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利率8.88%計算,且約定借款
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並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截至95年8月30日止,尚積欠借款本金102,878元未清償
。
㈣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帳
務明細、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貸款帳務明
細、客戶基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轉催呆查詢、債權計算
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