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DO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DOUGLAS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陳永來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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