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94號

上訴人 李昱德

即被上訴人 游韻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唯鑫 律師

上訴人 李萬金

即被上訴人 李清宗

褚進發

褚永富

褚睿州

褚宏政

褚仁楷 (即 褚漢章 之承受訴訟人)

俞天錦 (即褚漢章之承受訴訟人)

住大陸地區上海市○○區○○路0000弄00號

褚文章

褚鴻彬

褚耀龍

李昇融

褚岳俊

褚金生

褚天長 (即 褚林阿月 之承受訴訟人)

褚昭民 (即褚林阿月之承受訴訟人)

褚峻慶 (即褚林阿月之承受訴訟人)

褚秉華 (即褚林阿月之承受訴訟人)

蔡詒安

被上訴人 李芳雄

李芳洲

李明珠

李明芬

林宏先 (即林 李月娥 之承受訴訟人)

許林美蘭 (即林李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林宏城 (即 李月嬌 之承受訴訟人)

林照暖 (即李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林澤禮 (即 林游月桂 之承受訴訟人)

林澤信 (即林游月桂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珠

陳讚富

鄭純純

黃志堅

黃秀麗

陳根樹

李遠芳

李慧娟

上訴人即 李慶農

被上訴人

李秋美 (即 李林琴 之繼承人)

李桂芳 (兼 李欽芳 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芳 (兼李欽芳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蘭 (兼李欽芳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玲 (兼李欽芳之承受訴訟人)

蔡萬春

蔣聖緯

被上訴人 李淑女

王添輝 (即王 李瓊雪王明輝 之承受訴訟人)

劉花蘭 (即王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輝 (即王李瓊雪及王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王娟娟 (即王李瓊雪及王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陳林蘭

陳寬德 (即 陳素玉 之承受訴訟人)

陳詠瑄 (即陳素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詠欣 (即陳素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香

陳素真

李家琦

褚傳生

褚根在

褚信彥

呂文光

呂文昇

呂海嶠

呂闓霖

呂闓陸

呂梅鳳

呂梅香

林水源

林水秀

褚愛嬌

黎氏春 (即 柯慶輝 之承受訴訟人)

柯旭敏 (兼柯慶輝之承受訴訟人)

褚梅玉

何憲璋

何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俞天錦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褚漢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其繼承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於上訴訴訟程序中,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褚漢章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褚漢章之外,尚有俞天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及跨院資料查詢表為憑(見個資卷第143頁、第148頁),自應由俞天錦承受訴訟,其迄未聲明承受,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尚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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