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94號
上訴人 李昱德
即被上訴人 游韻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唯鑫 律師
上訴人 李萬金
即被上訴人 李清宗
俞天錦 (即褚漢章之承受訴訟人)
住大陸地區上海市○○區○○路0000弄00號
褚昭民 (即褚林阿月之承受訴訟人)
褚峻慶 (即褚林阿月之承受訴訟人)
褚秉華 (即褚林阿月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李芳雄
許林美蘭 (即林李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林照暖 (即李月嬌之承受訴訟人)
林澤信 (即林游月桂之承受訴訟人)
陳讚富
林 鄭純純
上訴人即 李慶農
被上訴人
李德芳 (兼李欽芳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蘭 (兼李欽芳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玲 (兼李欽芳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李淑女
劉花蘭 (即王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王世輝 (即王李瓊雪及王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王娟娟 (即王李瓊雪及王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陳詠瑄 (即陳素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詠欣 (即陳素玉之承受訴訟人)
許 褚愛嬌
柯旭敏 (兼柯慶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俞天錦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褚漢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其繼承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於上訴訴訟程序中,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褚漢章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褚漢章之外,尚有俞天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及跨院資料查詢表為憑(見個資卷第143頁、第148頁),自應由俞天錦承受訴訟,其迄未聲明承受,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尚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 誠